四川进一步深化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时间:2023-10-18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提升空气质量,事关广大群众幸福感,事关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力举措。各市(州)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首要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坚决抓好房屋 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牢牢守住空气质量这条民生底线,为全省空气质量持续向好贡献力量。
二、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全面履职尽责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首要责任,应牵头组织成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明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足额有效使用;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扬尘防治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
(二)落实施工单位实施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实施责任,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担专业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登记台账,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接收和使用凭证;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进行扬尘监测公示,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和评估。
(三)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应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或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项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四)落实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要时段,加强协同联动,严格执法,共同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认真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促各项目落实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相应措施。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检查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自查及整改情况。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持续提升精准管控水平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四川省2023-2025年扬尘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强对施工工地巡查抽查,对不同项目类型、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天气条件和时段实施差异化监管,精准施策,全面提升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水平。
(一)区别不同项目类型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落实现场封闭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全封闭施工。沿四周连续设置安全稳固可靠的封闭围挡,规格统一、整洁美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宜采用渐进式分段打围施工作业,分段封闭施工。二是落实现场进出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部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出门,严禁带泥出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在距主要出入口1公里施工区内设置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进行车辆冲洗,并在出口处进行再冲洗。三是落实场地硬化措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含临时出入口)、主要道路(含使用期超过3个月的马道)、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等场地区域应进行硬化处理,并在硬化场地周边及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确因场地受限的应至少保留一处有效排水,防止雨水、泥土污染场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生活、办公区道路和场地等区域应进行硬化处理。四是落实湿法作业。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在楼层外缘四周设置连续喷淋装置,配备合适的变频水泵满足喷淋供水需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每一个分段封闭施工现场应至少设置一个移动式雾炮,并应根据具体施工规模加设移动雾炮,原则上每2km增加一个移动雾炮。
(二)区别不同施工阶段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施工现场处于土石方作业及基础施工阶段时,应加强现场裸土覆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对8小时内存在动土作业的工作面、开挖形成的基坑基底边坡、经碾压后板结的临时道路、市政道路路基路床等可不进行覆盖。二是施工现场处于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阶段时,应按要求在建筑物楼层外缘四周设置喷淋装置。对采取整体提升架或外脚手架已拆除的,可不设置楼层喷淋。三是施工现场处于临时停工时,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持现场封闭管理和围挡大门干净整洁。对临时停工3个月以内的,应对现场临时堆土、建筑垃圾、易扬尘材料进行清运或覆盖;临时停工超3个月的,应及时清除场内建筑垃圾。
(三)区别不同天气条件和时段实施差异化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今冬明春扬尘防治工作,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针对扬尘防治措施到位、信用评价良好的施工工地,可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开展除土石方作业、室外喷涂、粉刷等易起尘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活动。
四、强化工作保障,巩固系统治理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加强工作组织,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要在科学分析、系统溯源基础上,消除工作“盲点”和“死角”,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各地要加强部门配合、通力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督促辖区在建项目全面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等相关要求。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拆除、维修(护)等零星工程(作业)一并纳入扬尘防治范围管控。
(三)严格监督,惩奖并举。各地要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对反复发生扬尘污染问题、多日连续超标、扬尘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项目评优评奖资格。鼓励企业创建示范化项目,对在扬尘防治工作中采取创新举措、取得显著成效的,进行通报表扬,纳入评优评先范围。
(四)科技赋能,助推提升。各地要积极推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鼓励采用无人机巡查、远程视频监控、云计算等信息化科技手段,将数字化采集与智能化监管相结合,实现智慧化识别和管控。大力推进绿色建造,努力实施绿色环保工艺,从起始端减少扬尘源,在过程中降低扬尘量,大力提升扬尘防治新能力。
(五)加强宣传,确保成效。各地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依托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等载体,做好政策解读,开展经验交流和典型案例曝光,确保宣传引导到位。要畅通举报途径,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社会支持、人人参与扬尘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毫不放松抓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着力改善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四川省2023-2025年扬尘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持续深化思想认识
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提升空气质量,事关广大群众幸福感,事关高质量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有力举措。各市(州)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当前生态环境保护首要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坚决抓好房屋 市政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牢牢守住空气质量这条民生底线,为全省空气质量持续向好贡献力量。
二、压实各方责任,确保全面履职尽责
(一)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首要责任,应牵头组织成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明确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将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监督其足额有效使用;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规定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扬尘防治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
(二)落实施工单位实施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实施责任,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担专业承包工程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部扬尘污染防治制度,编制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配备扬尘污染防治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费使用登记台账,保留扬尘污染防治费接收和使用凭证;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进行扬尘监测公示,定期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和评估。
(三)落实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应在监理规划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理措施或编制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项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四)落实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要时段,加强协同联动,严格执法,共同做好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按照“四不两直”要求,认真开展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促各项目落实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相应措施。各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检查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的自查及整改情况。
三、实施差异化管理,持续提升精准管控水平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四川省2023-2025年扬尘源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强对施工工地巡查抽查,对不同项目类型、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天气条件和时段实施差异化监管,精准施策,全面提升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水平。
(一)区别不同项目类型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落实现场封闭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实行全封闭施工。沿四周连续设置安全稳固可靠的封闭围挡,规格统一、整洁美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宜采用渐进式分段打围施工作业,分段封闭施工。二是落实现场进出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内部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出门,严禁带泥出场;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在距主要出入口1公里施工区内设置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进行车辆冲洗,并在出口处进行再冲洗。三是落实场地硬化措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含临时出入口)、主要道路(含使用期超过3个月的马道)、材料堆场、加工区、仓库等场地区域应进行硬化处理,并在硬化场地周边及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确因场地受限的应至少保留一处有效排水,防止雨水、泥土污染场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生活、办公区道路和场地等区域应进行硬化处理。四是落实湿法作业。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施工时,应在楼层外缘四周设置连续喷淋装置,配备合适的变频水泵满足喷淋供水需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每一个分段封闭施工现场应至少设置一个移动式雾炮,并应根据具体施工规模加设移动雾炮,原则上每2km增加一个移动雾炮。
(二)区别不同施工阶段实施差异化管理。一是施工现场处于土石方作业及基础施工阶段时,应加强现场裸土覆盖、喷淋洒水等降尘措施。对8小时内存在动土作业的工作面、开挖形成的基坑基底边坡、经碾压后板结的临时道路、市政道路路基路床等可不进行覆盖。二是施工现场处于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阶段时,应按要求在建筑物楼层外缘四周设置喷淋装置。对采取整体提升架或外脚手架已拆除的,可不设置楼层喷淋。三是施工现场处于临时停工时,应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持现场封闭管理和围挡大门干净整洁。对临时停工3个月以内的,应对现场临时堆土、建筑垃圾、易扬尘材料进行清运或覆盖;临时停工超3个月的,应及时清除场内建筑垃圾。
(三)区别不同天气条件和时段实施差异化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特别要加强今冬明春扬尘防治工作,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针对扬尘防治措施到位、信用评价良好的施工工地,可允许在重污染天气开展除土石方作业、室外喷涂、粉刷等易起尘作业以外的施工作业活动。
四、强化工作保障,巩固系统治理成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加强工作组织,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要在科学分析、系统溯源基础上,消除工作“盲点”和“死角”,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和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二)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各地要加强部门配合、通力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督促辖区在建项目全面落实《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等相关要求。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拆除、维修(护)等零星工程(作业)一并纳入扬尘防治范围管控。
(三)严格监督,惩奖并举。各地要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处理;对反复发生扬尘污染问题、多日连续超标、扬尘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项目评优评奖资格。鼓励企业创建示范化项目,对在扬尘防治工作中采取创新举措、取得显著成效的,进行通报表扬,纳入评优评先范围。
(四)科技赋能,助推提升。各地要积极推动施工现场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鼓励采用无人机巡查、远程视频监控、云计算等信息化科技手段,将数字化采集与智能化监管相结合,实现智慧化识别和管控。大力推进绿色建造,努力实施绿色环保工艺,从起始端减少扬尘源,在过程中降低扬尘量,大力提升扬尘防治新能力。
(五)加强宣传,确保成效。各地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依托电视、广播、新媒体平台等载体,做好政策解读,开展经验交流和典型案例曝光,确保宣传引导到位。要畅通举报途径,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营造社会支持、人人参与扬尘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