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8-29
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二、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局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专业作业资质)不予延续,2024年9月1日起企业可办理劳务首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予延续,企业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申请证书换领,企业未主动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申请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2024年9月1日起可向我局申请资质延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局申请资质延续。
二、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我局不予受理,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专业作业资质)不予延续,2024年9月1日起企业可办理劳务首次备案(专业作业企业备案)。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予延续,企业应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申请证书换领,企业未主动申请换领的,逾期自动作废。
四、申请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企业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装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对承诺内容负责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27日